第一五〇章 宅间上杉家法度纲要(上)(2/5)
第二条:任何人不得随意没收他人领地,一旦出现此行为,此人将会被没收那块领地的两倍数量的领地。
如果此人没能按时缴纳年贡,可由名主上报评议会,评议会交由国主处理,届时国主自会派人接收这块领地交给其他人耕种,这块地依旧属于名主的领地。
对于新开肯的田地,可以由开垦土地的人上报名主,由名主上报评议会,评议会派出人检地之后,上报国主,由国主交付安堵。
若名主私自吞并他人新开肯土地,引起诉讼,名主将会被没收一半领地,并且本人定罪,自动退位,由其嫡子或庶子继位。
第三条:田地与山野的纷争由实际的边界线确定,引起纠纷败诉者将会进行追责,处罚败诉者交出争议地相等的领地。
私自挪动界碑,将没收一半领地,家主谢罪退位,由其子继位。
第四条:关于河床冲击出来的新领地,暂时归属于国主,在新领地固定之后,按照当地边界线划分,边界线不明的话可以赐予家中功臣。
第五条:有关土地诉讼,奉行与目付必须仔细审核,一旦出现偏袒的情况,视之为背叛国主的叛臣,从重惩处,至少没收一半领地或是全部领地,本人斩首,家族流放,三代人不得归国。
若是奉行或目付失职,引起争端,将会罢免职位,没收一成领地,若是没有领地,在三年内,只能领到一半俸禄,并且削减扶持米。
若有人介入奉行或目付的行动,左右诉讼的进程与公正,一经查出,讲对其进行严厉处罚,不仅没收一半知行地,本人还得自尽谢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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